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號外!號外!


一年一度的漫畫擂台好消息來囉!


歡迎愛好漫畫的朋友們踴躍參加!


 


 


國立編譯館優良漫畫獎勵要點


中華民國95118日國文社字第0950000264號令修正


 


一、目的:


國立編譯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獎勵具創意性、教育性、啟發性並適合青少年兒童閱讀之優良漫畫創作與出版,以增進社會教育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

 


二、獎勵項目及對象:


本要點獎勵之作品以國人自行創作者為限,並依出版方式及獎勵對象分為甲、乙兩類:


(一)甲類:參選作品須為上年11日至1231日於國內出版之單行本漫 畫;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、編輯者及出版者。


 


   (二)乙類:參選作品須為未出版單行本之漫畫;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。前項甲、乙兩類作品依創作方式各分為連環圖畫組及短篇漫畫組(於1頁以內完整表達漫畫內容之單幅至多格創作)。


   


三、獎勵方式:


 


(一)甲類


1.獲選優良暨佳作之作品,編寫繪圖者頒發獎金及獎牌(每件得獎作品至多頒發4座):


1連環圖畫組


優良3名:第一名獎金22萬元;第二名獎金14萬元;第三名獎金8萬元。


佳作3名:每名各得獎金5萬元。


2短篇漫畫組


優良2名:第一名獎金18萬元;第二名獎金10萬元。


佳作2名:每名各得獎金5萬元。


上述各得獎作品,其出版社均頒發獎牌1座。


 


2.編輯獎:自參選作品中擇優入選1名,頒發編輯者獎金5萬元及獎牌1座。


(二)乙類


獲選優良暨佳作之作品,編寫繪圖者頒發獎金及獎牌(每件得獎作品至多頒發4座):


1.連環圖畫組


優良3名:第一名獎金16萬元;第二名獎金12萬元;第三名獎金8萬元。


佳作3名:每名各得獎金5萬元。


2.短篇漫畫組


優良2名:第一名獎金14萬元;第二名獎金10萬元。


佳作2名:每名各得獎金5萬元。 


(三)得獎者獎金悉依財政部規定扣繳稅款;獲獎作品如係2人以上共同編繪創作,倘無特別聲明,本館將依據申請書所列編寫繪圖者名單,將獎金均分給共同創作者。


(四)甲、乙類之獎勵名額及金額,得依本館年度預算、參選作品及評選結果調整之。


四、申請時間、方式:


(一)申請時間:每年41日至430日止(遇例假日或不可抗拒因素宣佈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一辦公日),逾期不予受理。


(二)申請方式:參選者應於申請時間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寄(送)達本館收發室,封套正面註明「優良漫畫評選」。


1. 甲類:


 1)申請書1份,由編寫繪圖者及出版者聯名共同提出申請。(附件甲1


 2參選作品編輯資料表1份,由出版者提出編輯該書之相關書面資料。附件甲2


 3)參選作品一式5本,每本頁數須在60頁以上;如為套書,則應檢附全套作品。


 4)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各1份,編寫繪圖者均須切結參選作品為自行創作及擁有中華民國國籍。(附件3


2. 乙類


1.申請書1份,由編寫繪圖者提出申請;如編寫繪圖者為2人以上,須聯名共同申請。(附件乙1


2 參選作品手稿(或電腦輸出原稿)1冊及影印稿2冊,每冊頁數須在50頁以上,並應裝訂成冊或分裝於資料夾中,封面及作品內文,不得出現編繪者姓名或筆名(封面格式如附件乙2);作品形式不拘,惟大小不得超過四開(39公分×54公分);手稿將於評選結束後寄還。


3 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各1份,編寫繪圖者均須切結參選作品為自行創作及擁有中華民國國籍。(附件3


(三)已得獎套書的後續作品不得再申請獎勵;申請乙類作品,其稿件經獲獎並出版後,不得再行申請甲類作品之獎勵。


(四)編寫繪圖者於同一類組參選2件以上作品者,決審時僅取其最佳名次之入圍作品為得獎作品。


(五)參選者資格不符或參選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。


 


五、評審方式:


(一)由本館組成優良漫畫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。


(二)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決定,並依初審、複審、決審程序進行評選。


(三)評選得獎名單於每年6月底前公告於本館網站,並以書面通知各得獎者


 


六、權利及義務:


 


(一)得獎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所有人授權,並無償授權本館使用獲獎作品於漫畫推廣用途上,包括公開陳列、展示、以任何形式將獲獎作品20%之內容行使重製、編輯、改作、印製、光碟、宣傳品設計、上載網路及建置於網際網路公開傳輸等方式,不限時間、地域、次數利用。本館並得再授權他人為上開方式之推廣利用,得獎者並同意不對本館及再授權人行使著作人格權。


(二)得獎者應保證獲獎作品為原創作品,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,經查證屬實者,除追繳原領取之獎金及獎牌、獎狀外,3年內不得申請優良漫畫獎勵。所涉違法事宜,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

(三)得獎者得無償使用本館授權之「獲獎標誌」於獲獎作品封面上。


(四)本館得視年度經費情況,購置獲獎作品,並向各社會教育館、縣市文化中心、圖書館或各國民中小學推介,以資推廣。


 


七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 


 


 


以上轉貼自國立編譯館http://www.nict.gov.tw/tc/upfile/1/7350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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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hcu20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)